商标的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初审,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起15日内,想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商标驳回复审是为了使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期,最终实现商标的成功注册。那么商标申请为什么会被驳回,申请人该怎么看待被商标驳回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商标驳回可分为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所谓被驳回的绝对理由通俗的讲就是违法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作为的标志不能注册为使用。如下:
1、《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
3、《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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